在政府采购活动中,质疑、投诉是供应商谋求救济的重要途径。对供应商而言,是否对项目作出响应直接影响到可质疑、投诉事项的范围。根据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7号)第三十三条规定,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拒收投标文件的法定情形有两种: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。那么,若投标文件被拒收,供应商还能质疑采购结果吗?
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94号)第十一条规定,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。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,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。从法律后果上看,投标文件被拒收意味着供应商没有对采购文件作出响应。供应商只能以潜在供应商的身份质疑招标文件,对于采购过程、采购结果均没有质疑的权利。